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提高财政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省政府令第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职责的通知》(长政办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含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相互连通、注重绩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投资概算审查和投资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资金计划的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电子政务办)具体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归口管理,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前的技术审查、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技术评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和运行后评价。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流程为:项目建议书技术审查、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方案、概算)、招标投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和后评价等程序。
第七条市电子政务办依照国家、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直相关的单位和区县(市)应该依据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编制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规划,报市电子政务办备案。
第九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每年10月底前向市电子政务办申报下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规划,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向市电子政务办申报;涉密信息系统需同时向市国家保密局申报。
市电子政务办根据全市申报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下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规划建议方案,向市发改委申报列入年度政府资本预算;未列入年度政府资本预算的追加项目由市电子政务办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技术审查。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按照《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1)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电子政务办进行技术审查,由市电子政务办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筑设计企业需提交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市政府批准立项的依据,报市发改委申请立项,由市发改委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按照《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2)的规定,按程序委托具有电子、通信信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技术评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按照《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3)的规定,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分别报市电子政务办和市发改委审批,由市电子政务办和市发改委分别下达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电子政务项目,可以免除可研审批和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及投资概算审批,实行仅审批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易程序。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电子政务项目,可以免除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及投资概算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投资变更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将应依法进行审批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第十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是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建立完整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八条投资规模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公司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确需对项目技术方案或项目投资规模做调整,必须事先向市电子政务办和市发改委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技术方案和投资规模,否则不予验收,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及时向市电子政务办、市发改委报告,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可要求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电子政务项目应依托市电子政务基础环境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遵循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建设相应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和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及投资概算批复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大多数都用在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等工作。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市级财政性投资的电子政务项目,市财政局预留项目总投资5%的质保金,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前只付70%,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凭完工验收报告再予以拨付25%,质保期到期后支付5%的质保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可申请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将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电子政务项目一定要通过竣工验收后方能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4,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市电子政务办承担有关具体工作。涉密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应邀请市国家保密局参加。
第二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3个月内,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并向市电子政务办提交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同时将项目建设总结、项目审批相关文档、项目招标相关文档、项目建设相关文档、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软件测试报告、信息安全测评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供监理报告。项目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向市电子政务办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申请验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暂缓其后续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时,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将项目软硬件清单、信息资源情况及相关接口标准等信息在线录入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并向市电子政务办提交一套完整的建设资料备案。
第三十一条市电子政务办根据项目验收后的运作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做后评价。对效果评估未实现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由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暂缓其后续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并将后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应确立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信息安全保密措施。
第三十三条市级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项目形成的资产和成果归市人民政府所有,市人民政府有权进行调度和统筹使用,充分实现资源共享,部门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6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2.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3个月内,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并向市电子政务办提交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向市电子政务办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市电子政务办批准,能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
(一)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关于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相关标准。
(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的保护、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
(四)建设项目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完成,能适应项目正常运行的需要。
(一)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照本大纲规定组织,并提出初步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一般由市电子政务办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
(二)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做信息安全测评,出具信息安全测评报告。
(三)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做软件功能和性能测试,出具软件测试报告。
(四)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对项目的工程、技术、财务和档案等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二)专家组负责开展竣工验收的先期基础性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采购、档案资料、预(概)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等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